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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pp电子议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19 16:38:51 次浏览

 pp电子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

  pp电子官方网站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pp电子,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 份70,342,61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3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292,51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96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1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9%pp电子。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70,342,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0,34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同意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68%pp电子。

  同意70,342,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0,34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4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同意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68%。

  6、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4,62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李剑刚、李剑峰、赵育龙pp电子、孙军回避了表决);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pp电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0,34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同意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68%。

  同意70,342,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0,34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同意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68%。

  同意70,342,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0,34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同意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68%。

  1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42,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0,341,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同意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0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68%。

  本次会议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金剑、吕正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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