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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点315门店曾暂停营业4万多元健身课pp电子因“过期”难退费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15 04:52:34 次浏览

 pp电子小半年时间,前后花费了6万多元购买健身私教课。上了2万元的课程后,门店暂停营业一段时间,出于担心想退掉剩余的4万多元课程费却被告知课程过期,不能退费。日前,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陈女士反映了自己在潮庭健身(青岛国汇店)的遭遇。潮庭健身(青岛国汇店)表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具体结果会与当事人对接。  去年6月份,陈女士花费6840元在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85号国汇金融中心4层的潮庭健身

  pp电子小半年时间,前后花费了6万多元购买健身私教课。上了2万元的课程后,门店暂停营业一段时间,出于担心想退掉剩余的4万多元课程费却被告知课程过期,不能退费。日前,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陈女士反映了自己在潮庭健身(青岛国汇店)的遭遇。潮庭健身(青岛国汇店)表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具体结果会与当事人对接。

  去年6月份,陈女士花费6840元在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85号国汇金融中心4层的潮庭健身国汇店请了健身教练开了私教健身课。健身一段时间感觉效果还不错的陈女士,在2022年7月7日又花费了10100元签订了新的健身课合同。“从第一次付费到最后一共是续费10次花费了66940元。续费课程都是上课的时候教练直接跟我说课不多了让我续,出于对教练的信任,我就直接刷他们那里的pos机进行付费。”陈女士说,去年12月份,因为疫情的原因,潮庭健身国汇店暂停营业,她的健身课程也被搁置了。又因忙于其他事情,想到剩下的课用不上了,就想把未上的课退了。之后,pp电子陈女士联系了教练,健身教练说门店暂停营业查不到剩余课程信息,等上班后他再联系陈女士。

  今年2月初正式上班后,对方又让她等了一周。“最后教练给我拍了一张我的剩余课程数量的照片。我让他退课他又以需要向总公司申请为由让我等了一周,3月3日我第三次去的时候告诉我课程都到期了不能退,说合同上注明了有效时间。”陈女士说,健身房只给了第一次缴费签署的合同,后来她向健身房要合同,对方给她了6份附着收据的合同。陈女士对比健身房给到手的合同,发现合同数量、金额都和付款记录对应不上,最让陈女士惊讶的是合同签名并不是她自己填写的。“我就签了两次合同,剩下的那些合同上的签名都是他们健身房写的,课程有效期这个事我也不知情。每一张合同有效期都是两个月,他们都不告诉我有效期这个事,一直说课不多了让我续课。去年我一共买了6万多的课,到年底还剩4万多的课程没用,现在他们以都过期为由不给退,我感觉这就是在欺诈消费者。”

  现场,陈女士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提供了她向青岛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6月21日转账6840元、7月7日转账10100元、7月15日2000元、7月21日4000元……记者看到,转账记录有18次分别有10个日期,费用总计66940元。同时陈女士还向记者提供了她在潮庭健身要来的合同及合同上附着的收据。潮庭健身提供给陈女士的收据合同共有6份,合同的数目和收据所写的钱数和陈女士转账记录对应不上。为什么合同和缴费记录对应不上?6份合同的签字除却陈女士自己所签的一次,其余又是谁填写的?4万元课程是什么原因“过期”的?

  3月7日上午,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记者来到了位于黄岛区长江中路485号国汇金融中心4层的潮庭健身国汇店。在说明了来意后,健身店前台联系了健身教练经理出面作答。等待了一段时间,身着粉色上衣的教练部闫姓经理出现在了健身门店前台。闫经理表示,陈女士的事情已经跟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了,市场监管局也下达了协调书,具体结果公司会与陈女士对接。

  3月13日,记者采访了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后续会给记者答复。3月14日上午,该局工作人员联系到记者表示,局里工作比较忙,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不方便出面接受采访,此事的处理情况会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记者邮箱。

  3月14日下午,记者收到了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邮件。该局答复表示,陈女士2022年在青岛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消费,pp电子共签订了6份私教课程协议(含收据),陈女士提起投诉时,上述私教协议均已超出有效期。针对陈女士的退费诉求,该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调解,被投诉人表示虽协议已超出有效期,但同意为陈女士继续提供剩余课程服务,对退费诉求不接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局依法终止调解,3月6日,该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陈女士终止调解决定,并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针对此事,记者又采访了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陈星坤律师,陈律师表示,由于合同并非陈女士亲自签订,pp电子在陈女士未授权健身房代签合同或陈女士未追认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健身房代签的合同无效,pp电子因此合同中关于健身课时效内容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健身房主张超过协议约定的有效期概不退款,会导致作为消费者的陈女士在无法获得剩余服务的情况下也需支付价款的不公平结果,免除了健身房的主要义务。由于健身合同并非陈女士签订,该时效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陈女士表示不知情的情况下,若健身房未能举证证明其尽了提醒注意义务,pp电子那么该条款无效,因此健身房应当将剩余课时费用予以退款。

  陈女士可以同健身房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通过查询健身房的企业登记信息,收集相关服务协议、会员卡、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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